复旦大学女青年联谊会章程
发布人:王美玉  发布时间:2023-06-18  

复旦大学女青年联谊会章程

(经2023617日复旦大学女青年联谊会

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)
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  复旦大学女青年联谊会(以下简称“联谊会”)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团体,受校妇委会指导。

第二条  联谊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引导广大知识女性不断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团结、鼓励、带领我校女青年教职工,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、为建设“第一个复旦”和中国特色世界顶尖大学做出更大的贡献。

第三条  联谊会的主要工作:

1.加强会员之间的思想、业务联系,通过形式多样的信息沟通、学术交流等活动,鼓励联谊会成员不断进取,提高科研教学水平,促进自我成长成才。

2.关心女大学生、女研究生的成长,辅导、帮助她们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,推动教书育人工作的积极开展。

3.积极反映和呼吁女青年的需求,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,为女青年工作、学习、生活和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。

4.组织各类适合女青年特点、发挥女青年作用的活动,为提升联谊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创造环境、搭建舞台。


第二章  会  员

第四条  凡承认联谊会章程,自愿参加联谊会活动,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正科级及以上的45周岁以下的我校女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
第五条  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并由所在单位妇委会推荐,经联谊会理事会批准,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。

第六条  会员退出:

1.会员超过45周岁,会员资格自动终止;

2.由于出国、借调等原因不在职,会员资格暂时中止(以人事处规定为准);

3.因离职或本人提出退会申请,会员资格终止。

第七条  会员的权利

1.对本会工作有建议、批评权;

2.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。

第八条  会员的义务

  1. 遵守本会章程;

  2. 执行本会决议和委托的任务;

3.按时缴纳会费(暂免)。


第三章  组织机构

第九条  联谊会实行理事会制,理事会理事由各二级单位党委民主推荐产生后,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审核。

第十条  联谊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。

第十一条  理事会设会长1人、副会长2—3人、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2—3人。理事会成员由校妇女委员会、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名推荐,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十二条  理事会的职责:

1.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2.制定、修改、审议联谊会章程;

3.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;

4.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;

5.审批新会员入会;

6.筹备召开理事大会。

第十三条  联谊会秘书处设在校妇委会办公室,负责联谊会日常工作。


第四章  经  费

第十四条  经费来源:

1.校妇委会资助;

2.会员缴纳的会费;

3.多种渠道筹集资金。

第十五条  经费用途:

1.开展学习、参观、考察活动;

2.举办主题讲座及各类辅导活动;

3.开展各种咨询活动;

4.举行联谊交流活动等。

第十六条  经费使用和管理由秘书长根据工作计划具体负责,并每年向理事会汇报经费收入、使用情况。


第五章  其  他

第十七条  本章程解释权归属联谊会理事会。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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